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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疫典型案例解析

发布日期:2022-05-13浏览次数:3049

生产、销售伪劣防治、防护用品、物资

    

韦某某于2020年初从山东、安徽、山西等地购进伪劣口罩并在西固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销售。期间,刘某某在网上购进伪劣口罩,向韦某某销售,又向韦某某购进伪劣口罩,向施某等人销售。经审计,韦某某销售、未销售口罩共计32472只,金额190597元,刘某某销售、未销售口罩共计3205只,金额62318元。以上涉案口罩经鉴定均不符合GB2626-2006标准要求。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150000元;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50000元。

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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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要旨

   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,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生产、销售伪劣的防治、防护用品、物资,符合上述规定的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。